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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选举知多D第7期】选民登记流程及投票选举会场示意图

2017-04-23 水乡杏坛




选民登记流程


“在村(居)民委员会选举中,一个村(居)民是否拥有参选资格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。

  1. 属地条件。按照户籍条件可以分成两大类。一类是户籍在本村(居)的村(居)民。其中户籍、居住均在本村(居)的村(居)民应予以登记(本人明确不参加选举的除外);户籍在本村(居)但不在本村(居)居住的,在村(居)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,在规定期限内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(居)民,也应予以登记。另一类是户籍不在本村(居),但已在本村(居)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,经本人申请并经村(居)民代表会议同意,也应纳入参加选举的村(居)民登记范围。

  2. 年龄条件。即必须年满18周岁。计算年龄的时间,以选举日为准,即到投票选举日当天必须年满18周岁。

  3. 政治条件。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
  •  选民登记流程图如下 



村(居)民委员会投票选举会场示意图


“投票选举会场需按照“一条龙”密封选举通道设置: 验证发票处领票→秘密写票处写票或代写处代写票→投票处投票。”



  • 直线型“一条龙”密封选举通道示意图


  • 环形“一条龙”密封选举通道示意图


  • 村(居)民委员会投票选举会场示意图如下:

 来源 | 爱北滘



延伸:“两委”换届选举“以案释法”警示

(案例二)


  • 以砸毁票箱、撕毁选票、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


东莞市某村换届选举时,村民张某认为选举不公平,将票箱丢在地上,并将箱内选票撕毁。辖区派出所民警后赶到现场,准备将张某口头传唤带回所里进行调查时,张某、儿子张某甲和侄子张某乙等人抓扯民警衣服,阻拦警车,辱骂民警,妨碍民警执法。市公安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,对张某甲、张某乙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(案例、配图来源于网络)



  • 律师评析

    本案中,村民张某故意将票箱丢在地上并撕毁箱内选票的行为,破坏了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。而张某、张某甲、张某乙极力抵抗民警执法,辱骂民警,与民警纠缠,妨碍民警正常执法,属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张某违反两种治安管理行为,应分别决定,合并执行。 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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